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由谁举证
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由谁主张,谁举证。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,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。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,否则,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。
一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举证责任怎么确定
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。在多数国家,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,即原告负担。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,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。如德国民法第1006条规定:“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,推定占有人即为物的所有人。”法国民法第2230条规定:“占有人在任何时候均应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目己占有,但如证明其开始占有即为他人占有者,不在此限。”这样,占有物品的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有利地位,他可以援引民法中权利推定规定,不必证明自己是物品的合法所有人。相反,原告要获得胜诉,就必须证明自己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的权利。
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,但从审判实践看,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。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,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,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。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,享有占有权等。
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,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,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,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。
二、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依据
(一)、一般证明
纠纷起因、被告过错、损害事实的依据,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;
受损害现场、实物的照片、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;
涉及民法典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的受害人,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;
证人的姓名、住址和证明内容。
(二)、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明
纠纷发生的时间、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;
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(验伤单、病历卡等);
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及交通费等,应提供医疗费单据、误工(准许休息)的天数、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、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、车、船票凭证等;
受害人死亡,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,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、丧葬费凭证与清单、受害者生前抚养、扶养、赡养情况的证明。
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。
(三)、对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明
纠纷发生的时间、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;
财产受损的情况(财产名称、数量)及损害后果(受损害程度、修复所需费用)的证明;
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,应提供产权证明;
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。